【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自用住宅騰空待售,財政部指出,所有權人若需遷出戶籍,只要遷出時間距離出售未滿一年,仍可適用每人一生一次的優惠土地增值稅低稅率優惠。
自用住宅優惠增值稅率為政府減輕售屋者租稅負擔措施,每人一生只能申請使用一次,採單一稅率10%。一般土地交易,其增值稅率是按土地漲價總數額採累進課稅,持有20年以下者,稅率分別是20%、30%及40%;持有超過20年者,出售時有減徵優惠。
財政部指出,實務上房地所有權人在出售房地前,若需要先遷居別處,遷居時一併將戶籍自待售房地中移出時,常會發生在簽訂房地出售契約時,出現戶籍已不在待售的自用住宅,能否適用一人一生一次優惠增值稅優惠的疑慮。
針對這種坊間常見的現象,財政部指出,為免影響出售房地者的權益,並考量這項措施的目的,在減輕出售自用住宅者的增值稅負,因此凡是在遷出戶籍期間,準備出售的自用住宅用地,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且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者,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提醒,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一生一次優惠增值稅率時,還要注意稅法所訂的特定條件,例如,優惠稅率有面積限制,出售的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約90.75坪),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211.75坪),該部分的土地漲價總數額才能按10%的稅率課徵土增稅。
同時,土地所有權人如欲申請此項優惠稅率,亦須符合出售前一年無出租或營業情形,且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房地已設有戶籍等要件。
財政部指出,僅有一屋的納稅人,若房地並非全部用做自用住宅使用,卻仍要申請使用一生一次的優惠增值稅稅率時,只要是能夠明確劃分屬於「自用住宅使用」與「非自用住宅使用」部分,即可申請依照房屋實際使用面積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依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