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消息】 協助弱勢家庭 內政部修法 放寬租金補貼適用範圍 2016-04-29  
 

為協助弱勢家庭居住於合適住宅,內政部部務會議428日通過,放寬弱勢家庭租金補貼租賃建物登記用途,不論建築物為宿舍或商業用途,只要提出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經認定為住宅使用,就納入租金補貼範圍。



內政部表示,內政部自2007年起針對購屋、租屋和修繕等提供住宅補貼,2015年更將「租金補貼」的數量提高至5.9萬戶。


內政部指出,政府對於無力購置住宅的家庭,提供有租金補貼;對於有購屋能力者,則給予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擁有老舊住宅亟待修繕者,則提供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內政部說,針對所得20%分位點以下或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的弱勢家庭,提供的「租金補貼」,2015年度起中央與地方共同合作,將計畫戶數由原來辦理的2.5萬戶,提高到5.9萬多戶,使99%符合資格者可獲得補貼。


另外租金補貼部份,則依城鄉租金差異,提供每戶每月最高補貼租金介於3千至5千元,補貼期間為1年,不過補助的租賃建物,限定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等字樣。


為積極協助弱勢家庭,內政部428日部務會議決定,在兼顧建築管理法令精神及簡政便民的考量下,對於其承租建築物用途為宿舍,或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鋪及零售業者,若能提出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被認定建築物為住宅使用者,亦納入租金補貼的建築物範圍。


內政部說,部分弱勢家庭迫於無奈,承租在已沒落的老舊商業或辦公大樓,但租賃的建築物確實作為住宅使用,以往受限於用途登記為「商業用」,無法獲得補貼,此次修法放寬後,將可減輕該等弱勢家庭的居住負擔。


此外,為使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抵押擔保品持有人更為明確,這次也修正應以申請人持有的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的直系親屬共同持有的住宅作為貸款抵押擔保品。


另外也明定,目前仍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鄉村地區住宅費用補貼或依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申請並獲獎勵及協助、簡易修繕住宅費用未滿10年者,不得再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等,使有限資源,公平照顧弱勢家庭。


2016/4/28 NOWnews 記者林人芳/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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