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草案。未來經評估必須重建的卅年以上老屋或危險建築,屋主配合政策申請重建,可享有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半徵收優惠,屋主需在兩年減半徵收期間內,辦理轉移,減半徵收最多以十年為限,總計至多可享十二年減半徵收。
行政院將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條例,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內政委員會經兩天冗長審議後完成審查。初審條文明訂,適用對象分三類,不符合建築法、災防法等,需限期或強制拆除的房屋;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者;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經改善不具效力,且屋齡卅年以上的老屋。
初審條文明定,老屋重建需要「全體」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老屋重建將給予適度的建築容積獎勵,但不得超過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的基準容積。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若重建案與隔壁鄰地合併,若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容積獎勵最高以一千平方公尺為上限,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重建,還能額外獲得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的獎勵。
初審條文也明定,主管機關得給予重建計畫補助,並可給予重建工程必要的融資貸款信用保證。政院原認為房屋稅與地價稅可終身減免,或優惠至房屋所有人轉手,但經朝野立委討論後,認為過度優惠,改以十年為限。
內政部長葉俊榮表示,以十年為限,已經有考慮原來要優惠的初衷,在這樣的基礎下,能促成法案往前推,是可以接受的方向。
〈2017/03/17 聯合報 記者周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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