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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資來台投資不動產Q&A
 

 


而依據內政部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的規定,特別整理出,陸資來台投資不動產的Q&A,供大家了解:

一、

Q
:大陸地區人民可以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嗎?

A:經「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許可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簡稱為陸資公司),始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二、

Q
:何謂大陸地區人民?

A () 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 於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

() 大陸地區人民,無論其已來臺灣居留、居住或結婚,在未依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以前,均屬大陸地區人民。

三、

Q
:如何辦理大陸地區人民(專指自然人)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備哪些應備文件及如何辦理?

A () 身分證明文件:持大陸地區製作之常住人口登記表或居民身分證文書,向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辦理涉台公證書,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之文件。受託人為大陸地區人民,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均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 申請書:向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政府洽取或網路下載。

() 申請機關:直接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政府地政機關申請。

四、

Q
:大陸地區人民(專指自然人)取得不動產物權後,日後移轉該不動產有何限制?

A: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於登記完畢後滿三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五、

Q
:經許可取得不動產後,如何辦理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可停留多久期限?

A () 檢具臺灣地區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3條之1 (即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專業活動,應於預定來臺之日十四日前,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其屬緊急情況者,得於預定來臺之日五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一、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向內政部入出境及移民署申請許可進入臺灣地區。

()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規定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停留期間:

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者,其來臺停留期間及入境次數,不予限制。但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四個月。

李珠華副總說,陸客6月來台自由行在即,大型企業主及店家看好陸客帶來的觀光商機,紛紛搶進觀光飯店、夜市及具有商圈特色等陸客愛去的地區,未來這些地區的觀光商機及店面商機,將更活絡可期。另一方面,陸客自由行,同時也會增加陸資在台灣置產的意願,為台灣房市再注入一股新的活力,這也是繼兩岸簽訂實施ECFA後,又一項帶動房市活絡的政策。

【資料來源:太平洋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