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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併同房地出售 免奢侈稅
【經濟日報/本報訊】
本人有一停車位並同自住房地出售,是否應課徵奢侈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俗稱奢侈稅)條例第
5
條第
1
款規定,所有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非屬本條例之特種貨物。所稱「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認定,並不包括非可供居住停車位,故如停車位原係與自住房地並同使用,且該自住房地符合上開條款規定者,該停車位與自住房地並同銷售時,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