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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未成年子女回贈屋 奢侈稅併計原持有期
 

【經濟日報/本報訊】


問:本人於10118日將98111日取得土地及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10135日未成年子女回贈與本人,又因個人資金周轉問題,於10165日出售,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函釋,所有權人銷售未成年子女回贈不動產,持有期間為所有權人原持有期間與回贈後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本案葉小姐持有該不動產期間為98111日至10118日與10135日至10165日合併計算已逾2年,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