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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建分屋 地主領照須繳契稅
  不動產市場活絡,近年來地主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的情形增多,稽徵機關提醒地主,分得的房屋領到使用執照後,應在限期內報繳契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員林分局近來查核契稅發現,地主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雙方依分得比例為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時,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員林分局指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納稅。


員林分局說,地主應在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其所分得房屋使照日起60天內,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公所報繳契稅。未如期申報,被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除應補稅外,並處應納稅額一至三倍罰款。


員林分局表示,部分與建商合建分屋的地主,誤以為取得使照的房屋尚未移轉他人,還不必報繳契稅。事實上,地主與建商間如為等值交換,應按交換稅率報繳契稅;如分得房屋的現值高於土地現值,除前述交換契稅外,還須就差額契價部分,按適用的稅率計繳。



【記者魏錫鈴/彰化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