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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產專欄/莊孟翰:都更爭議與大法官釋憲如天平兩端!
 

去年3月因士林文林苑都更案所引發的爭議,延燒了一年多依舊無解,今年426日大法官終於對文林苑和其他三個聲請案作出解釋,其主要重點為都更條例第10條第1項,因為沒有設置適當的組織進行審議而認定違憲,至於第2項申請核准都更概要,權利人及面積只要超過1/10門檻之比率太低,與尊重多數、擴大參與的民主精神不符,另外第19條第3項前段也認定違憲。


都更本質是好事


其實就都市更新的本質而言,原本是一件皆大歡喜、雙贏互利的好事,既可改善市容景觀,又能提升生活品質與提高財產價值,還可創造經濟發展兼以提昇就業機會;更何況全台等待都更的建物已逾三百萬戶,單台北市屋齡超過31年之住宅亦高達38.9萬戶,加以一些老舊社區居住於四、五層樓行動不便的長者為數亦相當龐大,姑且不論這些建物是否會因老舊地震時結構安全堪慮,對於行動不便的長者而言,有哪一個人不希望儘早更新,而可以藉搭乘電梯調整作息;因此,在都市更新條例剛公佈實施時,社會大眾莫不引頸企盼早日重建新家園,重新開展新生活秩序。


惟自文林苑都更爭議案之後,不僅主管機關行政效率大打折扣,更有不少整合機構宣告暫時退出都更整合市場,其主要原因即在於一個都更個案,從開始整合到完工交屋,耗時七至八年乃稀鬆平常之事,其間所耗費之人力、物力必然不斐,而更值得關注的是,對任一整合機構而言,都市更新幾乎就是一個贏者全拿的「零和遊戲」,因為最後只能由一家出線,其餘各家所耗費的成本一概無法回收,而這也正是當前各大公司在相關法令沒有明確規範與界定之前不輕易介入之主要原因,因此,就當前大法官之釋憲內容與立法院之法令修正,如何兼顧理論與實務就顯得格外重要。


都更釋憲需兼顧理論與實務


按這次大法官釋憲之主要內容在於,第10條第1項,主管機關沒有設置適當組織以進行審議,沒有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的機會,不符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其次,第10條第2項,規定內容僅以相關權利人與面積超過十分之一的比率即可提出申請,這個同意比率太低,難與尊重多數、擴大參與的民主精神相符,也不符合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有關此一議題,雖然大法官沒有直接敘明數據,惟如僅將其提高至十分之三,門檻不要太高,才有可能同時幾家整合機構介入召開說明會,住戶也才有機會多了解其間所涉問題之複雜性;倘若過於嚴苛,必然促使實施者投入更多時間與資金,徒然增加開發成本與風險,對於都市更新而言,不見得是好事。


至於目前實施中「事業計畫」階段所採用公開閱覽的方式,如要變更為先經聽證程序,只要調整都更流程機制並且既往不究即可。


另外,都更條例第36條受理代拆部分,既然大法官不予受理,應無違憲問題,對都更案就不會有影響;惟如地方政府不積極作為、不能依法行政,不僅效果依舊無法彰顯,就整體而言,很可能還會因此而衍生更多的釘子戶。


此外,根據這次大法官709號之解釋,都更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以及第19條第3項前段條文,違反「正當行政程序」,宣告違憲,應在一年內檢討修正,否則將失去效力;因此,未來一年立法院如何在目前已有十幾個修法版本當中,逐漸凝聚兼顧理論與實務之共識,必然是一件極具挑戰性的艱鉅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