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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用住宅重購退稅 大清查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的換屋族要注意了,6月起全國稅捐機關將展開為期三個月的清查行動,因重購自用住宅申請退稅者,若重購土地在五年內出現移轉或轉做他用情形,會被追討退稅。


財政部指出,61日起至930日止,稅捐機關將對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案件進行清查。


所謂「重購退稅」,依據土地稅法35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二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增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不過必須注意,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如果再行移轉時,稅捐機關除可按該次移轉的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增稅外,還會追繳原已退還的增值稅款;另外,重購土地若未做自用住宅使用,改作其他用途時,也會被追回原有退稅。


財政部舉例,甲201211日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土地地價1,000萬元,已繳納土地增值稅50萬元,另於201331日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1,500萬元,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550萬元,因此,原出售土地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50萬元,可以全數申請退還。


甲若在五年內將重購土地再行移轉、贈與或改作營業、出租使用,其已退還的50萬元土地增值稅款,就會被追回。財部說,稅捐機關6月展開的清查行動,即為瞭解已申請退稅的重購土地,有無違反退稅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