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台北市有許多老舊社區居民與建商合辦都更,由居民提供土地、建商出資建造新房屋,等房屋興建完工後依據雙方簽訂的都更協議書,居民以權利變換方式分配取得更新後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因此常有民眾詢問,若出售持有2年內更新後的房地是否屬於奢侈稅課稅範疇?
國稅局說明,依據奢侈稅(特銷稅)條例第5條內文規定,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更,分配取得更新後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可免除課徵奢侈稅。
舉例來說,甲君於101年10月依都更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分配取得其房地,再額外向建商購買停車位,又在102年1月將更新後之房地及停車位出售,但並未於期限內申報出售持有1年內的停車位;國稅局查獲後據以處罰。甲君不服,提起復查,主張停車位是與都更後房地一併登記於所有權狀後再出售,應不須課奢侈稅。但該局主張甲君99年4月與A公司簽約購買之停車位,並不是因都更分配取得,不符合免課稅規定,將其駁回。
國稅局也呼籲,納稅義務人與建商共同合作辦理都更,應注意相關此類稅法規定,以免負擔額外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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