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國稅局表示,以往銷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持有期間是自受贈取得登記日起算,而財政部11月14日發布規定,將持有期間認定放寬,在銷售該不動產時,准將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舉例說明,楊先生與楊太太於95年4月1日結婚,楊先生於99年3月14日購入房地並登記為其所有,其後楊先生與太太於102年2月14日經法院判決離婚,楊太太依民法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故楊先生將該筆房地於102年7月1日移轉登記予楊太太名下,若楊太太於103年10月31日訂定買賣契約出售該房地,則該房地持有期間依新規定計算,應為楊太太持有期間(自102年7月1日至103年10月31日止,16個月)加上楊先生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自99年3月14日至102年2月14日 止,35個月),合計51個月,因持有超過2年,不屬奢侈稅課稅範圍。
另外一例,汪先生於結婚前100年5月1日購入房地,於101年9月1 與太太結婚,而於102年8月1日贈與該房地給太太,如汪太太於103年4月30日訂定買賣契約出售該房地,則該房地持有期間依新規定計算,應為汪太太持有期間(自102年8月1日至103年4月30日止,9個月)加計汪先生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自101年9月1日至102年7月31日止,11個 月),合計20個月,因未持有超過2年,應課徵奢侈稅。
該局提醒,若民眾有因銷售夫妻間移轉之房地應否課徵奢侈稅疑義,可洽各地國稅局詢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