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電話詢問祭祀公業處分土地之稅務徵免疑義,依據財政部解釋,祭祀公業土地之有關營所稅及綜所稅之徵免及核課方式如下:
(一) 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是依據民間習慣成立之祀產,如無營利活動,僅有土地之收益或財產之處分收入,尚非所得稅法規定之營利事業,應免課徵營所稅。
至於綜所稅部份,祭祀公業之收益及孳息,倘若有分配其派下共有人,應以該受益之所得人為對象,由祭祀公業管理人依所得稅法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列報所得人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實際分配之收益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分別歸戶計課綜所稅。
(二)已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行政院頒「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及其他有關之規定辦理,其不合規定者,應予課徵營所稅。至派下員如有自該公業取得款項者,應申報繳納綜所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