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台北市稅捐處表示,自104年1月1日起至104年3月31日止,就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進行全面清查。
稅捐處指出,為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民眾購買自用住宅房屋的能力,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定條件者,稅法特別規定可就已經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金額。
但為避免該退稅措施遭到濫用,這類案件核准退稅後,稅捐機關將自重購土地辦妥登記之日起列管5年,列管期間內如有移轉他人、出租、營業或無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等情形,將依規定追補原退還稅款。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辦竣戶籍登記為重購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必要條件,如經核准退稅時有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嗣因故全戶戶籍遷出,除為子女就學需要、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三項原因外,應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款。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於辦理戶籍遷出入異動時,應留意稅法的規定,以免影響自身稅務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