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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經許可 不可擅自仲介不動產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日前有民眾因未經申請許可經營不動產經紀業務,於Facebook社群網站刊載介紹多筆特定不動產物件,並留有其個人資料作為聯絡窗口,遭台北市地政局以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裁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該民眾不服,提起訴願,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認為地政局處分並無違法不當,駁回訴願。


台北市法務局表示,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不動產經紀業者,應依法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其中「仲介業務」是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因此,即便未收取任何報酬,但只要有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有關特定不動產物件之資訊或居間報告訂約機會等行為,就可能觸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而受罰,不可不慎。因此,法務局特別提醒,居間聯絡或介紹不動產應留意法令規定,否則一旦違法遭受處罰,將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