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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記為自用住宅  才符合重購退稅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台北市政府近日作成1件有關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事件之訴願決定。北市之某民眾先購買新房屋、土地作為自用住宅,及出售其原有自用房屋及土地並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經稅捐稽徵處核定應繳納土地增值稅,並經該民眾繳納完竣。



該民眾之後向稅捐處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經稅捐處查獲該民眾於購買新屋完成所有權登記後,新購土地中面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部分之地價,未超過出售地價扣除繳納土增稅之餘額,乃否准其申請。該民眾不服,提起訴願。


台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依土地稅法第35條及第37條規定,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應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才符合重購退稅要件。該民眾於購買新屋完成所有權登記後,僅「部分」房屋、土地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而得列計為新購土地地價,其餘部分房屋、土地不因之後變更為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就計入新購土地地價,於是作成駁回訴願。法務局也藉此提醒民眾注意申請重購退稅之相關規定,以免喪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