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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豪宅標準下修 賣屋稅變重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去年賣豪宅拿不出成本證明的民眾,稅負要變重了!財政部即將公告103年度個人售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將比照央行標準,下修台北市豪宅認定標準為7千萬元以上,即使售屋者不提出成本,國稅局也將按出售總價15%計算所得額,並併入個人綜所稅課稅。


高房價引發民怨,財政部對豪宅交易下重手。如果去年賣豪宅的售價被國稅局掌握,但卻無法證明取得成本,國稅局將依房地比算出房屋售價占比,推計售屋所得為房屋售價的15%。


也就是說,即使無法舉證成本,民眾仍會被國稅局「實價課稅」。


以台北市售價1億元豪宅為例,若納稅人提不出買房成本,國稅局將按房地比例(一般是房37),認列房屋收入為3千萬元,再依房屋收入15%,即450萬元作為出售房屋的所得額,再併計個人其他所得項目,按5%至40%稅率繳交綜所稅。


且因央行去年已調整高價住宅認定標準,由原先雙北市8千萬元、其他地區5千萬元以上,下修為台北市7千萬元、新北市6千萬元、其他地區4千萬元以上,財政部即將公告的最新個人售屋所得標準,預計也將參採央行標準,意謂被納入豪宅標準的房屋將因此增加,稅負也將加重。


以台北市為例,去年在台北市各區賣房子的民眾,今年5月報稅時,如果未舉證買進成本及出售價格,就必須依據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來報稅;不動產出售總價若在7千萬元以內者,將按房屋評定現值的42%,計算售屋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內課徵綜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