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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公設保留地修法 地主可領50%建地
 

新北市不少私有地被劃為公園、道路或學校等公共設施用地,因政府財政困窘未徵收,土地使用受限,影響民眾權益。市府2014年頒布「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檢討變更作業要點」,至今未接獲任何申請案,主因是須取得100%土地所有權人同意,門檻過高。經修法,未來整合達50%即可送件,且變更後地主實領50%可建築用地,盼提升申請意願。



城鄉局都市計畫科長謝惠琦指出,早期台北縣政府劃設公共設施用地,包括公園、道路、綠地、學校、市場或機關等,因政府財務問題,許多土地長達340年沒有徵收,地主只能做臨時使用,開發受限,因應時空環境變遷,有必要重新檢討。


初步統計,新北市約有5,950公頃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地主人數和總價值難估算,20142月頒布「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檢討變更作業要點」,民眾可透過都市計畫程序,申請將土地變更為商業區或住宅區,同時回饋50%公設用地。


該法令頒布後,雖然民眾詢問度高,市府卻連一件申請案都沒收到,分析原因是申請門檻過高,需取得100%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整合不易。


謝惠琦表示,本次修法重點為土地整合達50%,即可送件初審,市府提供行政協助及建議,並向主管機關確認土地是否有使用需求,另市府選定全市38處公設保留地為示範地區,若地主要申請變更,可免初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