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建築設計、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機制,內政部2月18日部務會報通過「建築法」第34條、第56條及第70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的結構等項目,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或指定的機關、公會團體審查,及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應經主管機關或指定專業機構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等規定,以達到落實三級品管的目的。
本修正草案將循法制作業程序送行政院審議,並已列為立法院本會期審查的優先法案。
內政部表示,依現行「建築法」第3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技師依法簽證負責。
另第56條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等規定,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並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礙於各地方政府幅員、人力財力差異,以致執行管理強度不一。
內政部於2016年2月15日邀集建築師、土木、結構、大地技師及不動產開發商業公會開會討論,決定借鑑日本的「中間檢查制度」作法來修正建築法,藉由第三公正單位協助辦理審查及現場查驗機制,營建署並著手進行「建築法」修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