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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物公安檢查 強制納入耐震能力評估
 

 


依據《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辦法,現行公安檢查簽證項目僅為防火避難設施、設備安全,不包括耐震能力評估或外牆飾材檢查。為防止地震災情憾事再度發生,營建署已研擬強制要求供公眾使用的私有建築物進行耐震能力評估,領取使照15年以上的建築物還要做外牆飾材檢查,以維護建築物安全。


營建署建築管理組表示,已規劃將耐震能力及外牆飾材評估納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項目,明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檢查與申報義務,同時研擬修改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公安檢查專業機構及專業檢查人認可要點等,強制要求私有供公眾使用且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例如學校、醫院、旅館、社福機構、電影院、百貨公司、運動休閒場所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未來7層以上且領取使用執照達15年以上之建築物,需辦理外牆飾材評估檢查,並規定其評估檢查的申報期間、施行日期、評估檢查項目、專業機構及人員認可等事項。


建管組強調,未來法令發布施行後,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委會,應定期委託內政部認可的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耐震能力及外牆飾材評估檢查,將簽證結果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2017/02/06 自由時報 文/記者馮牧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