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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賣房屋契約須先公證 司院與法部協商施行日期
 

 


司法改革小組會議前夕,司法院先推出司改相關方案,包括為杜絕大咖罪犯潛逃、將修法讓被告到庭聽判、判重罪者當場開羈押庭,以及未來不動產契約,要先找公證人公證,減少買賣糾紛等。重大罪犯在判刑確定前,逃亡海外事件頻傳,一再重創司法威信。司法院在司改會議前提出的方案,包括將研議修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應到庭聽取判決結果,若未被羈押的被告遭判死刑、無期徒刑或兩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要立即開庭審理是否需羈押。


相關方案也將修法,對被判決死刑、無期徒刑或兩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的被告,如有逃亡之虞,檢察官在收到法院卷宗前,可逕行拘提並對被告限制出境及出海。 此外,目前房屋等不動產買賣糾紛不少,為減少相關訴訟案件,司法院將與法務部協商,讓民法中規定不動產交易、設定或變更時,契約須先找公證人公證的規定能盡速施行。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民法第一六六條之一規定,「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意思是買賣房屋等不動產的契約必須公證,目的是避免事後紛爭。 由於這一項規定將會增加民眾「交易成本」,法律通過後一直有反對意見,因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此法在立法通過後,已經超過十六年沒有施行。


司法院為減輕法官工作負荷,提高審判品質,將盡速協調法務部訂定民法第一六六條之一的施行日期,未來不動產交易、設訂抵押等契約都要事先強制公證,確認雙方權利義務。 法務部表示,已與司法院討論訂施行日期,由於施行後廣大民眾權益會受影響,會詢問公證人協會、律師公會等民間團體意見,並統計經公證後的契約,是否較不具爭議,同時檢視目前定型化契約。



〈2017/02/20 好房網 記者賴佩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