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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 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
 

 


內政部部務會報2017年5月4日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將儘速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內政部強調,為提升國人整體居住環境品質,內政部通盤研修「都市更新條例」,從「增強都更信任」、「連結都市計畫」、「精進爭議處理」、「簡明都更程序」、「強化政府主導」、「協助更新整合」、「擴大金融參與」、「保障民眾權益」8大面向通盤檢討,以加速都市更新推動,提升民眾對都更的信任。


內政部指出,台灣屋齡30年以上老屋有384萬戶,10年後屋齡30年以上老屋將增加至596.9萬戶,20年後增至739.7萬戶,且我國大多數老舊建築物防災、抗震等能力不足,可見都市更新有龐大的潛在需求,且具迫切性,對人民的居住安全、居住品質、都市競爭力及產業經濟發展都有重大意義。「都市更新條例」於1999年立法以來,雖歷經8次修正,但實務上面臨公私部門都更量能不足、民眾錯誤期待、公權力未彰顯、審議程序冗長、弱勢戶需協助、違憲條文待解等議題,無法全方位推展,亟需透過本條例的全面修訂,方能有效解決。


內政部表示,這次「都市更新條例」的全面性修正,務實面對及合理調整社會所關注之議題,及落實加速推動都市更新的政策方向,目的在於透過相關執行機制的改進,讓都市更新推動更為順暢。如在「增強都更信任」方面,將明確化容積獎勵標準,由中央統一訂定建築容積獎勵項目、額度、計算方式及申請條件;並擴大賦稅減免範圍;及修正權利價值鑑價規定,由現行實施者選定3家鑑價機構查估,修正為由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共同選定,以確保鑑價的公正性。


在「連結都市計畫」部分,增訂更新地區劃定應併同提出都市更新計畫;更新單元劃定基準須先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在「精進爭議處理」方面,將強化落實程序正義,增訂主管機關於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前,除已無爭議者外,皆應舉辦聽證;以及改進代為拆遷機制,明定實施者請求代為拆除或遷移時,主管機關應先進行調處,不服調處結果也可提起行政救濟。


在「簡明都更程序」部分,將落實程序簡化,如經全體同意者,可簡化相關作業,並擴大得採簡易變更程序的適用範圍。另「強化政府主導」,增訂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構)可公開評選民間都更事業機構實施都更,各級主管機關也可設置專責法人機構協助都更推動,以擴大政府主導都更能量。


在「協助更新整合」方面,將適度提高同意門檻,明定危險建築物得迅行劃定為更新地區。同時「擴大金融參與」,提高都更之財務可行性,新增得以都市更新基金提供實施經費信用保證機制,放寬銀行法對都更建築融資上限之限制,並強制都更實施者及出資者應將所需資金以信託方式專款專用,以降低實施風險。另在「保障民眾權益」部分,將加強經濟或社會弱勢戶安置及法律扶助協助措施。


內政部最後也提到,「都市更新條例」距離前次修訂已超過6年,在這段期間內,內政部一直不斷廣泛地與各領域專業者溝通,雖仍有部分爭議未能完全達成共識,但經過深度討論及折衷各種意見後,終能提出這次的修正版本,希望可以獲得各界支持。本條例後續將進入行政院與立法院的審議程序,內政部將持續聆聽並彙集更多建議方案,使都市更新更能有效落實推動。


〈2017/05/08 MyGoNews記者方暮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