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 林潔玲 採訪】
為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依照現行法規,可享五年期間免徵營所稅的租稅優惠,但由於過去課稅所得定義較為不明確,免稅期間起算認定不同導致爭議,因此財政部近日也核釋,企業可「盈虧互抵」後,自有實際獲利年度才開始起算最長五年免納營所稅,實際享有該租稅優惠。
行政院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同時也希望促進民間機構多投資,加上與過去相比,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案件越來越多,財政部也針對法規進行修正調整。根據現行促參法第36條規定,民間機構可自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的年度起,最長以五年為限,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而所謂的有課稅所得的年度,依照現行子法規規定,僅明列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的營收,減除營業成本、費用,加計歸屬該重大公共建設的非營業收益及減除非營業損失後的餘額為正數,依所得稅法課徵營所稅,但並沒有明定是否可與過去年度盈虧互抵的計算方式,導致曾有案例出現認定爭議。
舉例來說,過去民間機構A公司,從事重大公共建設,假設前五年每一年皆虧損100萬元,五年下來累計虧損500萬元,到第六年開始賺100萬元,之後到第11年每年皆賺100萬元。
若以過去規定從嚴來看,第六年開始賺100萬元,就會被稅局認定有課稅所得,需開始起算五年營所稅免稅期,但實際上A公司在第11年才實際真正賺錢(600萬元減除過去虧損的500萬元),此時適用起算五年營所稅免稅期對公司來說才會更有效益。
因此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企業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在計算課稅所得年度課徵所得稅時,可盈虧互抵。而該令也在2月26日公布後即日生效,現行尚未確定的案件皆可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