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方暮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過世時遺有銀行存款,納稅義務人欲以遺產中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可由部分繼承人向所轄國稅局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免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該局指出,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財政部以106年12月6日台財字第10600631250號令釋規定:「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准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繼承人申請以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案件,於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時,稽徵機關可予受理。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應納稅額45萬元,遺產中之銀行存款125萬元,甲君之繼承人為子女A、B、C、D計4人,其中繼承人A、B、C(應繼分計3/4)申請以上開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情形,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45萬元)之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事宜。
該局提醒,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請填妥同意書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下載路徑為「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遺產稅\遺產稅實物抵繳申請書(A4直印)\空白書表_銀行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