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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獎勵容積 解決缺地、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方案
 
【MyGoNews/方暮晨】

內政部為配合經濟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針對都市計畫範圍內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產業創新條例或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編定開發之工業區、產業園區或科學園區,鼓勵其擴大投資或產業升級轉型之興辦事業計畫訂定獎勵容積項目(新增:投資、能源管理及捐贈產業空間或繳納回饋金),擬具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4條之4修正草案。

其中得依本細則申請獎勵容積條件如下:

1.法定容積為240%以下之工業區、產業園區或科學園區,平均每公頃新增投資金額(不含土地價款)超過4億5千萬元者,平均每公頃再增加投資新台幣1千萬元,得獎勵法定容積率1%,上限為15%。

2.依前項得增加獎勵容積條者如下:

(1)設置能源管理系統得再增加獎勵容積1%。

(2)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於廠房屋頂,且水平投影面積占屋頂可設置區域範圍50%以上者,得再增加獎勵容積2%,該設備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前完成設置。

(3)設置建築整合型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並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認核可文件,得再增加獎勵容積2%,該設備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前完成設置。

3.建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捐贈作產業空間使用者,依其實際設置容積樓地板面積給予獎勵,以1倍為上限。

4.前述增加之獎勵容積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1.5倍。

本施行細則新增第34條之4草案後續將進入相關法定程序,未來將強化縣都市型產業用地使用效能,鄉親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預告期間:2017.04.12∼2017.05.01,洽詢內政部中部辦公室,地址: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38號、電話:(049)2352911-311、法規預告網址https://www.moi.gov.tw/chi/chi_act/Act_detail.aspx?pages=0&sd=0&sn=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