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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出租供社會住宅使用 每月萬元以內免納綜所稅
 
【中廣新聞網/李明朝】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到5月31號為止,北區國稅局提醒住宅所有權人,如果房屋出租給接受主管機關的各項租金補貼者,或供社會住宅使用,出租期間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1萬元以內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

為了使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申報,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將房屋出租給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主管機關的各項租金補貼者,房東在出租期間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1萬元以內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部分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租賃所得,必要損耗及費用,如不逐項舉證申報,可按應稅租金收入的43%計算減除。

 另外,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屋出租給符合住宅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例如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為管理,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為管理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等,供社會住宅使用,在出租期間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1萬元以內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部分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租賃所得,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如不逐項舉證申報,可按應稅租金收入的60%計算減除。

納稅義務人如果有任何申報問題,北區國稅局表示可以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