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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筆記起來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申報常見6錯誤
 
【MyGoNews/方暮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土地交易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規定。房屋、土地均應核實計算交易所得額後,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其餘額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所得稅,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不得再列為營利事業成本費用或損失及扣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新制者,應填報201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其他申報書表第C1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之房屋、土地、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股權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以下簡稱C1頁)」,如出售土地為舊制,房屋為新制者,其屬房屋部分亦應填報第C1頁。針對房地合一申報錯誤情形,該局整理常見六大錯誤類型如附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201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日及取得日之認定,原則以所出售或交換及取得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2017年度出售房屋、土地,係於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其土地交易所得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