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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租屋交易 內政部通過租賃營保金制度
 
【地產天下/馮牧群】

租賃專法下月即將上路,為保障租屋雙方權益,內政部近日通過訂定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相關辦法,規範租賃住宅服務業全國聯合會應在金融機構設置營保基金專戶,組成管委會負責保管及運用程序,未來提供作為賠償房東或房客因業者所造成的損害,並健全租賃住宅服務業經營管理制度。

地政司表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業者應於完成公司登記後6個月內繳存營業保證金,由全聯會在金融機構設置營保金專戶儲存,並組成管委會負責保管。為發揮以營保金代為賠償功能及代為賠償調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因租賃住宅服務受損害的被害人向全聯會請求代為賠償,應由基金管委會負責調處、賠償支付及處理期限,委員對具利害關係的議案亦有迴避原則。

營保金除了代為賠償受害的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或因業者有解散、溢繳營保金等情形,申請退還原繳存或溢繳的營保金之外,規定只能運用於健全租賃住宅服務業經營管理制度。地政司表示,包括基金孳息的運用範圍及動支,應由基金管委會提報運用計劃、預算報告,經監察小組審議通過並向全聯會報告後,函報內政部備查,以避免基金孳息遭濫用;其結算報告程序亦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