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地產王/綜合報導】
受到現有法規限制,建商在投資開發住宅基地時,常因緊鄰的1、2坪畸零地調處問題,無端延宕4到6個月,每年影響超過32個建案,總銷金額超過百億元。
高雄工務局副局長黃志明25日表示,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從2012年8月修正迄今,因部分條文規定內容,在實務運作上,產生執行的問題,該局考量開發時效及減少畸零地所造成的糾紛,因此,今年度啟動修法。
黃志明說,修法後的適用範圍,將以都市計畫內劃定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的建築基地、以及位於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的建築基地,才適用畸零地規定,其餘因特殊利用需要的土地,將不受該條例所管制。
工務局指出,該局每年平均召開4次畸零地調會議,每場會議平均有8個案件,平均一年約32個畸零地調處案件。並指出,過去這些調處案件,都是擁有完整基地的建商所提出,因為法令規定,基地所有權人如果無法取得緊鄰的畸零地,部份土地就不能開發,必須保留供畸零地的地主合併「可供建築」。
而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於今年度啟動修法,未來土地開發不再受鄰地為畸零地所限制,目前該法修訂條文已經市議會三讀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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