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筱惠/台中報導)
民眾購屋前一定要仔細再小心,醫生怕治嗽,做土木的怕抓漏。漏水問題一直位居糾紛排行榜前幾名,民眾解套方式就是簽約前詳查物件現況,要問要摸要觀察,並在簽約中明確載明雙方權利義務,例如漏水處、或標示經第三方檢驗有漏水事宜賣方需負責修繕等,最好能拍照存檔,千萬不要等到簽約或交屋後發現再來捶心肝。
就有民眾透過仲介購買一間中古屋,賣方代理人告知房屋有漏水瑕疵,並說明此為浴室熱水管零件破裂,已經請三組相關單位估過價, 經評估總修繕費不超過五萬。但買方請防水工會技師查看,除了浴室漏水外,還有其他漏水點,且預估費用超過五萬,買方不能接受,想解約卻求助無門,糾紛就此產生。
民眾須注意,漏水不是解除契約的要件,通常會以折讓價金處理「折讓修繕費」。若賣方未能於交屋日修繕好所有漏水,中信房屋法務專員洪堯漢則建議請買賣雙方先至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以「減少價金」進行調解,如調解不成,再至法院主張權利,寄出存證信函。
由於合約上載明漏水處為浴室,其他漏水點在買賣合約並無標示,洪堯漢表示以本案浴室熱水管漏水而論,簽約時買方既已明知,嗣後又發現其他漏水點,但合約已經簽立,在交屋時賣方能交付無漏水之房屋即可,至於如何修好或修好金額多少,在所不論。
但若賣方逾交屋日仍未能修復或是確定無法修繕漏水,則買方得依據民法359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但依照這個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所以當民眾在看屋階段時,就要謹慎小心,可先請房仲代為轉達,在取得屋主同意後,可掀開的天花板、可搬動的家具,都應該挪動觀察,才能詳細了解屋況,且看屋不能只看1次,除早上、下午與夜間外,下過雨後的隔天,更是觀察房屋是否有漏水問題的好時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