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子恩╱台中報導】
中古屋買賣糾紛層出不窮,包括「未提供屋況說明書」、「房屋漏水」、「斡旋金返還」、「隱瞞重要資訊」都是常見地雷,專家提醒,別以為在合約附註「依現況交屋」就有免責權,只要其中有任何隱瞞,屋主仍須負起賠償責任。
首先針對屋況問題,舉例來說,若房屋確有漏水,屋主卻在《屋況說明書》內的「滲漏水」、「房屋受損」等欄位勾選「否」,並註明「依現況點交、不負瑕疵擔保」,交屋之後出問題,依然會被買方要求賠償。
公共空間也須註明
就連公共空間狀況也需詳細註明,例如地下室車位滲漏水嚴重、電梯零件須更換、外牆有磁磚剝落等情況,屋主和仲介卻在《屋況說明書》勾「否」,實務上曾有法院判決解約,屋主得返還價金,還得賠上訴訟費用的案例。
群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地政士謝正男表示,首先提供《屋況說明書》是基本,否則仲介、賣方再怎麼樣都站不住腳。若買方「看屋時就知道」房屋有各類屋況問題,且屋主在簽約時詳細註明在《屋況說明書》中,日後房子出現這類問題,屋主才可免責。「『依現況交屋』已衍生出太多爭議,一般即使有註明這條,屋主也難以在《民法》上免責。」
把握「3天審閱期」
再來,斡旋金返還也是一大糾紛,買方一旦下斡旋,只要屋主「書面同意」,契約會立刻生效,斡旋金轉變成定金,這時候再反悔就來不及了,其中的灰色地帶,就是屋主何時同意買方並不知道,灰色地帶恐被仲介和屋主利用,押了更早的時間逼你成交、或沒收定金。
住商不動產台中七期園道加盟店店長謝德亮表示,為避免這種情況,下斡旋後想反悔,最好以Line或簡訊傳送訊息,留下時間和文字證明,不過最好的情況,是看屋時先拿1份《議價委託書》回家慢慢讀,不要放棄「3天審閱期」。
此外,隱瞞重要資訊常見糾紛,如「未註明頂樓是違建」、「頂樓有廟」、「土地內有公保地」等,大部分都能歸咎於業者未善盡查證,多能以返還價金或服務費來解決,但若像是「鄰居是凶宅」這種,買方就很難爭取到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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