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建宇/高雄報導)
民眾住大樓都需要分攤公共電費或水費,如果社區管委會已經成立,分攤公共用電就不是太大的問題,但若建案還在銷售、入住戶數不多、管委會也還沒成立,公共電費怎麼分攤常會引發糾紛,專家表示,未成立管委會前,公設維護費用都應該由起造人,也就是建商概括吸收。
在社區管委會未成立前,社區的主導權仍在起造人手上,也造成某些民眾和建商間的糾紛,公共用電就是其中常見的問題。由於尚未成立管委會,公設部份也還沒點交,建商或起造人必須負擔公共設施維希及修繕的義務,有些建商為了避免器材損壞,禁止已經入住的民眾使用,但同時為了銷售方便,公設部分的燈光、冷氣在上班時間都開啟,並將公共用電的電費分攤到各戶的電費帳單裡。
十一法律地政士事務所地政士李冠穎表示,在管委會成立前,起造人都有公設維護的義務,這類費用應該由起造人概括吸收才合理,也是基本的邏輯。李冠穎也指出,某些建商會將電表配置寫在合約書內,民眾應仔細審閱。
不過,現行條例對此沒有明文規範,常導致住戶和建商或廣告公司發生爭執,昭明法律事務所律師何曜男表示,公共電費涵蓋的範圍很廣,舉凡電梯、機械車位、梯間燈光,甚至建物外的燈光計劃,都屬於公共用電,沒辦法細分出哪些是民眾使用、哪些是為了協助房屋銷售。何曜男建議民眾以社區共有人的身份,向建商或廣告公司反映並協調使用及收費方式,才不會一再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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