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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預售屋教戰守則 「廣告僅供參考」律師說NO!
 


(陳筱惠/台中報導)


買預售屋無法眼見為憑,只能依照白紙黑字的合約,作為買房依據;但預售屋買賣契約文字密密麻麻,圖片花灑灑看不懂,一不注意可能就會落入陷阱。


律師田勝侑表示,內政部頒布「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上面有註明「應記載」與「不應記載」的事項說明,且保有5天的審閱期,建議民眾可將契約帶回家仔細研究,好好審視建商給予契約內容及條款是否符合規定。


他也提醒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像是預售屋廣告宣傳品上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都視為契約之一部分,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換句話說,未來若有買賣糾紛,包括廣告文宣、DM、傳單都可以當作主張權利的一部分,千萬別簽約完就丟棄。


另外在內政部規範當中,買賣契約簽訂後,「賣方若違反主要建材、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等,買方可解約,除了可要求返還已繳的價金,還可以要求房地總價15%以上的違約金,這也是消費者權益。但同樣的,在預售屋買賣交易時,消費者也應應審慎評估自己履約能力,避免賠償高額違約金。


然而實務上部分建商會一個案子就設立一間公司,就是俗稱的「一案公司」來規避責任,如果消費者簽約購買這樣的房屋,房子沒蓋好或有其他糾紛,建商避責宣告倒閉,即使你打贏官司,也往往無法拿到實質賠償,導致消費者求償無門。


台中市主任消保官康馨壬表示,內政部頒布的定型化契約通常較有利消費者,但以往到銷售中心稽查,業者拿出的契約都符合規定,差就差在實際簽約時,常會加註其他手寫事項,引起糾紛。另外預售屋買賣要有履約保證很重要,以免房子沒蓋完建商倒閉,消費者才能拿回購屋款,實務上有建商會建議放棄履約保證,換取較便宜的折扣,這是很大的風險,消費者要審慎思考。


最後台灣房屋智庫資深分析師陳炳辰指出,預售屋交易除了常見的物件現況與合約不一致外,不少具爭議的產品也容易在合約上出包,比方說過去知名的地上權案華固新天地,住戶便因後續飆漲的地租吃不消,加上因地上權在貸款、轉手、抵稅上都有限制,進而群起抗議,成為買賣雙方都困擾的燙手山芋,若非有一定把握,建議民眾少碰為妙,畢竟連建物瑕疵、規格不符等相當合理解約案件都還是可能鬧上法庭,何況是更特殊複雜的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