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為加速建構無障礙環境,依據住宅法第46條規定:「為推動無障礙之住宅,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無障礙住宅之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無障礙住宅之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於2012年11月30日發布施行。依據該獎勵辦法第7條規定略以:「辦理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符合設計基準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酌予補助經費。」。
放寬補助門檻,增設電梯更容易
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加速推動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考量老舊公寓增設昇降設備時常遭遇難以取得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內政部營建署於2018年11月20日修正發布該獎勵辦法放寬5層以下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增設昇降設備時,原先規定須取得共有所有權比例2/3以上之共有人同意,修正後,僅須共有人及應有部分過半數同意即可,讓有意願改善無障礙設施的民眾,更容易取得補助資格。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相關作業亦可因地制宜,依據屋齡、建築型態或區域等條件建立示範案例或於公告時訂定優先受理順序(建議將65歲以上高齡者及身心障礙之申請人列為優先補助對象),或逕行輔導適宜之案件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
提高申請補助誘因,打造友善生活環境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為提高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誘因,打造友善生活環境,自2019年度起,5層以下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及增設昇降設備最高補助金額將由116萬元提高至216萬元,2019年度預計補助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宜蘭縣、南投縣、屏東縣及嘉義縣等8個縣市辦理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補助比例、金額、件數如下,各縣市分配件數如表1。
(一)5層以下原有住宅公寓建築物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及設置昇降設備合計6件,每件補助總經費45%且以216萬元為上限。
(二)已設置昇降設備之原有住宅大樓建築物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合計15件,每件補助總經費45%且以36萬元為上限。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目前新北市、台南市、高雄市、宜蘭縣、南投縣、屏東縣及嘉義縣已公告受理中,民眾如欲改善住宅無障礙設施,可逕洽所在地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諮詢,2019年度受理補助案件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諮詢專線詳表2,請有需要之民眾踴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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