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日前新北市政府自治條例訂定防災容積獎勵可達50%,牴觸危老條例容積獎勵不得超過基準容積40%的規定,對此,內政部表示,地方自治條例不得逾越法律的規定,行政院日前已明確回復新北市政府此部分內容無效。考量基準容積為地方自治權,內政部已建議新北市政府,可改以指定策略性更新地區或調整基準容積的方式辦理,同樣可以達到容積獎勵的效果。
自治條例不得逾越法律
內政部表示,新北市政府為推動防災重建訂定「新北市推動都市計畫內防災建築再生自治條例」,訂有最高得給予基準容積50%的獎勵,但這逾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容積獎勵不得超過基準容積40%的規定,危老條例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自治條例不得逾越法律規定,行政院日前已回復新北市政府防災容積獎勵50%部分應屬無效,其餘部分同意備查。
內政部補充,「新北市推動都市計畫內防災建築再生自治條例」其他有關老舊須拆除或補強的建築物給予租金補貼、整建或維護費用補貼、地價稅與房屋稅補貼,內政部均予以贊同。
基準容積屬地方自治權 地方可自行調整
內政部強調,都市計畫容積率與容積獎勵為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的一環,新北市政府基於老舊建物防災需要,應循合法的方式,指定為策略性更新地區或調整基準容積辦理,以為妥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