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水利署表示,水利法已修正新增「逕流分擔及出流管制」專章,加上國土計畫法、水土保持法、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等,基隆河流域土地開發之「雙管制」已有明確規範。(1)面積2公頃以上之開發案,必須提送「出流管制計畫」,確保開發基地自行吸納因開發所增加之逕流量,(2)建築物新建、改建基地面積超過300平方公尺者,須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
水利署說明,在中央和地方通力合作下,已完成基隆河流域200年洪水頻率保護標準之治理工作,相較全國其他地區,受洪災威脅程度已較低,而員山子分洪道從93年啟用至今,完成分洪48次,已發揮預期功能,有效減輕下游洪水災害。
水利署進一步說明,水利法「逕流分擔出流管制」相關配套子法已於2019年2月1日開始實施,(1)於出流管制部分,規定面積2公頃以上之開發案,必須提送「出流管制計畫」,確保開發基地自行吸納因開發所增加之逕流量;(2)建築物新建、改建基地面積超過300平方公尺者,亦須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
另外,水利署已優先辦理基隆河逕流分擔計畫,目前正就逕流分擔實施範圍、措施方案及計畫研擬中,將與相關地方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推動,以因應氣候變遷可能產生之風險,提升土地防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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