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鈞生╱台中報導】
早期許多老大樓多無設立管委會,導致許多問題無人解決;自80年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行後,社區得設置管委會治理社區大小事,但若管委會消極管理,糾紛也可能隨之而來。專家建議,若遇到管委會擺爛不處理,可先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將修繕維護等事項變成決議;若碰到多數人決議犧牲少數人權益的情況,則可舉證權利受到侵害,採取法院訴訟。
先開所有權人會議協商
《蘋果》近期常接到民眾對社區管委會未盡修繕之責的投訴,如滲漏水、電梯未保養等表達不滿。鴻海物業總經理李慶雷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中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的修繕管理維護,要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當公設電梯、頂樓漏水等共有部份發生瑕疵時,管委會都應修繕處理。
若告知管委會後卻沒下文,住戶可利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將修繕維護等事項變成決議,因為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若管委會未執行決議事項,住戶可提出證據,交由主管機關處理檢舉,即為建管處公寓大廈管理科。
如果有多數人決議、犧牲少數人權益的情形發生,李慶雷建議,可先串連其他住戶,再次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大家一起研究怎麼修繕,最壞結果就是一直流會或不處理;若真的不服管委會決議,最後才進行官司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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