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培瑄/台北報導
高市一名婦人看上一戶大樓物件,下10萬斡旋金請房仲議價,屋主點頭答應後,她卻反悔不買,除沒收10萬元,還被追討30多萬元服務費,引發爭議。對於斡旋金的定義,《蘋果新聞網》隨機街訪民眾,多是一知半解;房仲表示,斡旋金能否取回、2%服務費是否要付的癥結點,是看屋主是否同意買方提出的價格,並在斡旋書上簽字,「若屋主沒點頭就不算違約,也沒有服務費;但若屋主點頭,買方卻說不買,就是違約,要沒收斡旋金及付2%服務費。」
在買賣房子時常會聽到「下斡旋」,也就是說,當出價和屋主心目中的價格有落差時,買方可付斡旋金表示誠意,再由仲介議價,但不只是口頭喊個價,法律上有一定流程,也得簽下書面依據。
不過,《蘋果》隨機街訪,發現大部分的民眾下斡旋都不太瞭解,民眾鄭先生表示,「其實我不太懂,就是跟定金一樣,簽了約又不買當然要被罰,能不能拿回來還是要看簽約的時間吧!」近日恰巧下斡旋的黃小姐則說,「我聽到的是說,付斡旋金是讓仲介去議價,屋主如果同意就是拿走成交,出的價格對方不同意就是退還,可以等同定金了。」
美商ERA不動產資深經理陳泰源解釋,「要約斡旋」制度一般分二種方式,第一種是支付一筆斡旋金,委託仲介議價,並簽《斡旋書》或《不動產買賣意願書》,以及支付服務費的《買方給付服務費同意書》共二份文件。
若議價成功,後斡旋金即轉為定金,一旦買方放棄購買,就得斡旋金由屋主全額沒收;反之賣方反悔出售,不僅得返還斡旋金,還得再賠償買方相同金額;至於斡旋不成,仲介則須在3天內,將定金全數退回。
陳泰源提醒,斡旋期間以3~7天為限,未談成可再延期,但有效期限都得在約定條文中確定,最容易讓買方搞混的是,「審閱期3日」是指下斡旋前有3天可以考慮,而非同意後還有3天的反悔期。
第二種則是簽訂《要約書》,不用先付現金,仲介會以此份要約書和屋主議價,若屋主同意買方開出來的價格及條件,雙方就會正式簽定買賣契約;無論是買方或賣方違約,都必須賠償對方付成交總價3%。
包租公律師蔡志雄進一步說明,期間買方可以隨時撤回斡旋,但屋主一旦同意出售,代表雙方達成合意,此時斡旋書便成了具法律效力的契約,也就是說,其中一方反悔,或因個人過失導致無法簽定買賣契約,都會構成違約。
斡旋金通常為數萬元,沒有限制金額,由於不同買家可以同時下斡旋,付多少也會影響交易結果。美商ERA不動產資深經理陳泰源建議,如果真的很喜歡這棟房子,下的斡旋金當然越高越好,不僅表示想要購屋的誠意,還能增加屋主同意出售的機率。
高雄市消保官林輝雄指出,有惡劣仲介為達成交目的,在屋主仍猶豫是否同意出價時,欺騙買方已經簽收、無法撤回。他提醒,買賣方和仲介發生糾紛,都可以提出申訴做調解;同時建議,簽約前要先看懂契約,把權利義務關係問清楚講明白;房仲過程中也要明確告知,對雙方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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