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
新北市政會議於日前通過「新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者擬訂報核事業計畫範圍內認定公有土地一定規模及特殊原因辦法草案」,最快9月上路實施,未來只要實施者向市府報核的都更案中,公有土地達一定規模且無特殊原因,新北市府即主動將該案轉為公辦都更案辦理;若市府在一定期間內無法順利公開評選或整合所有權人意願時,亦設定退場機制,保障民眾自行選擇都更實施方式的權益。
配合中央都市更新條例修法與民間期待,新北市政府新訂實施者申請案件應採公辦都更認定辦法,並將該認定辦法以自治法規的法律位階訂定,強化政府主導都更的責任。
未來市府所受理的民辦都更案中,只要公有土地面積超過1,650平方公尺(約500坪),且占更新單元總面積1/2以上,無公私土地混雜、公有地被占用情形排除困難、政府機關開發量能無法因應需求等情形,市府新北公辦都更認定辦法通過最快9月上路將主動將該民辦都更案轉為公辦都更,而後續公辦都更案將優先提供適當的托老、托幼或社宅等公益設施,創造市府、地主與公眾三贏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