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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市/買到帶租約房屋 自住客該注意這些
 

 


財經中心 / 綜合報導


房子若帶有租約,投資客可用投報率判斷要不要買,但若是自住買方,遇到有租約的房子,該注意些什麼呢?專家表示,自住客需留意租約何時到期,若租約尚未到期,因房客有權不讓買方入內查看,可能會有屋況瑕疵看不到的風險。


信義房屋客戶服務部執行協理劉韋德律師表示,基於《民法》「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只要租約成立於買賣合約之前,新屋主就必須繼受原有的租賃合約,所以自住買方若要購買帶租約房屋,需先確認原始租約正本,查看租期,評估是否會影響入住時間後再決定。


劉韋德說明,房客基於房屋租賃契約,是房屋的有權使用者,所以租賃契約存續期間需經房客同意才能入內,故有可能會發生因房客拒絕,買方無法入內查看屋況、驗屋的情況。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建議,如果租約未到期,又急著買房、入住,可考慮不要購買此類產品,或可請求原屋主與房客溝通,提前終止租約。


假設自住客購屋時,發現原租賃合約已到期,但房客仍繼續住在房屋內並按時繳納租金,代表原租約已轉為不定期租約,劉韋德指出,原屋主雖可依《土地法》100條規定,以自住、重建或欠租達2個月等事由收回房屋,但如果房客都按時繳納租金,收回房屋的困難度高,除非與房客達成終止契約的合意,或房客主動終止租賃契約,否則新屋主(買方)要收回自住也有難度,買房前需仔細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