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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屋委管契約 12月正式上路
 


【唐家儀╱台北報導】


為推動租屋代管專業服務制度,內政部於日前公告「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簡稱「委管契約」,強化代管權利義務關係,將委管項目明確化,房東可放心將房屋交由代管業管理。委管契約將訂於121日施行,如代管業者違反規定,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崔媽媽基金會法律服務組組長曹筱筠表示,以往房東委託代管業者,僅憑1張紙合約,但委管範圍、義務皆不甚明確,現有契約明確列出項目,並適用於消保法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日後若需申訴也多了層管道。內政部也提醒,房東可視實際需求與代管業自行約定代收租()金、管理押金等事項。


最高處30萬罰鍰


契約載明報酬給付金額、期限與方式,代管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調漲報酬,並須開立發票或收據;對於租()金代收一事也有明確要求,如代管業代收租金或押金後,交付給房東期限不得超過30日,若未在期限內交付,或怠於協調處理租賃糾紛,房東可主張提前終止委管契約;對於代管押金,不得任意動支,只能抵充房客欠費或違約金後返還。


內政部同步公告「委管契約範本」供參考使用,如有違反規定,其契約條款無效,且得依消保法規定,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民眾可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租賃條例專區」查詢內容。優式租售管理創辦人傅韋豪表示,以往租賃規範約定大多放在「房東與房客」之間,這次委管契約把「屋主與業者」關係新增明訂,屋主委託租屋代管業者的保障將大幅提升,且代管糾紛亦將大幅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