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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籲勿違法從事大陸不動產廣告及銷售
  內政部今天呼籲業者勿從事大陸地區不動產廣告及銷售,違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發布新聞稿說,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及「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台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規定,大陸地區「不動產開發及交易」列為禁止在台從事廣告項目之一。

  內政部表示,違反規定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處罰對象包括委託者、受託者或自行刊登者。

  內政部說,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為避免資金大量外流、衍生交易糾紛及衝擊國內不動產業等情事,目前大陸地區「不動產開發及交易」仍列為不得在台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

  內政部指出,自民國92年起至97年12月止,已裁罰違法從事大陸地區不動產廣告計19件,裁罰金額達600萬元,包含新聞媒體4件、公司8件及個人7件。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