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聆羽╱台中報導】
不少年輕人都希望能有自己的1間房,不過跟兄弟姊妹一起買房,同住一個屋簷下還一起分貸款,這是好事嗎?有民眾最近表示要買房子,和哥哥一起買房子,貸款和哥哥一起分攤,但不知道要買幾房比較好,專家表示,若房屋只登記在1人名下,建議每人出資比例、貸款負擔、未來房屋處分是否需要全數通過,都要用契約方式明訂,另一是按出資比例分別共有。
有民眾表示,「媽媽目前住在北部,退休後打算賣掉北部的房子,搬到南部和她們兄妹,媽媽想出頭期款買房給哥哥,然後我幫忙分擔房貸,不過要買幾房?哥哥想買三房,媽媽認為要有儲藏室,應該買四房」,民眾說房貸基本上是由哥哥負擔,幫忙付是因為想讓哥哥輕鬆一點,因為自己也有住,要說是房租或者房貸都可以,不會為了這些爭吵,而要視以後自己結婚或買房,也不會繼續幫忙付房貸了,不過也有不少手足因為共同買房而鬧翻,要怎麼避免紛爭?
所有權人皆須
簽章大家房屋企畫研究室主任郎美囡表示,如果房屋只登記在1人名下,建議每人的出資比例、貸款負擔、未來房屋處分是否需要全數通過,都應以契約方式白紙黑字明訂,所有的實際所有權人皆須簽章。
另外在做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登記時,可利用「預告登記」,未來登記名義人要處分房屋,需塗銷預告登記才可處分,但提醒合購人,預告登記無法對抗強制處分,若登記名義人之財產受到強制處分,是無法以預告登記保全財產的,故仍有其風險。
未來處分須過半數
另一方式是按出資比例分別共有,例如媽媽出頭期款佔房屋總額10分之3,登記媽媽的持分為10分之3,哥哥出資10分之4,登記持分10分之4,弟弟出資10分之3,則登記持分10分之3,以此類推。不過,共同持有在處理上相對麻煩,依據「土地法」第34-1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簡單來說人數跟持分都過半,或者持分超過3分之2 (人數不記),這符合2種條件的其中1個即可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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