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健全的租屋市場秩序,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17)日已審議通過內政部所研擬的「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修改內容包括名稱修正、標的確認及租賃期間、電費計價、修繕行為及室內裝修、終止租約、住宅返還及遺留物處理等七項,待內政部公告施行後,預計最快7/15號上路,消保處提醒民眾,若遇有租賃契約內容與規定未合部分,可請求出租人修改或拒絕簽約,同時也呼籲出租人,若租約內容違反規定不改正者,將可依《消保法》第56條之1規定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明訂租賃期間至少30日,根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表示,此次修正重點說明包括,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名稱修正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及租賃住宅不以有門牌號碼者為限,增訂以「房屋稅籍編號」或「位置略圖」確認租賃標的;同時為避免日租型租賃所衍生的管理弊端,因此明訂租賃期間至少30日。
為保障承租人權益,明訂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調漲」租金,並且將「欠繳之租金」、「租賃住宅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及「處理遺留物之費用」納入押金擔保範圍,另外關於電費計價,電費將區分「夏月」及「非夏月」分別計價,且均不得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以避免出租人從中賺取不當價差。
提前終止租約需於期限前通知,針對修繕及室內裝修行為,租賃住宅及附屬設備原則上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且修繕期間若租賃住宅不能居住使用,承租人可以請求扣除全部或一部租金,但裝修增設部分若有損壞,由「承租人」負責修繕,另外對於住宅返還及遺留物處理,明訂租賃關係結束時「租賃住宅返還」及「遺留物處理」規定,以迅速終結租賃法律關係。
最後終止租約部分,明訂出租人及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之法定事由,並規定按情形應於3個月及30日二種期限前以書面通知他方,除非若有「危害公共安全」、「損害建築結構安全」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之情形,則可以不先期通知。即使是無法定終止租約的事由,租賃雙方仍可約定是否得提前終止租約,但應「至少於終止前1個月」通知他方,未為先期通知者,應賠償他方「最高1個月租金額」的違約金。
圖片來源:【591編輯部報導/591房屋交易網/綜合報導】
文字轉載:【591編輯部報導/綜合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