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17日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第61條、第65條修正草案,本次修正主要是對於都更案內危險建築物,在已取得住戶多數共識,並有完善安置配套的前提下,可免除地方政府代為拆除的協調程序。另也提高容積獎勵誘因,最高可達原容積1.3倍,希望雙管齊下,協助民間加速重建,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在921大地震發生後,政府已修法提高建築物耐震設計相關規定,但88年12月修法前的6層樓中高層建築物約有3萬6,200餘件,這些建築物興建時因耐震設計標準較低,恐有耐震能力不足而危害公共安全之疑慮,但由於戶數較多,整合更為不易,加上獎勵不足,實務推動改建困難。
本次修法因考量地震災害,多屬高樓層集合住宅耐震能力不足倒塌或傾頹所致,為加速危險建築更新,這次修法搭配「建築法」強制拆除的機制,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或遷移的土地改良物,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之建築物而有危害公共安全者,可免除實施者與政府最後階段的協調程序,依「建築法」第81條規定,由地方政府直接拆除,以加快更新腳步,避免大地震發生造成嚴重傷亡或財損。
為鼓勵民間加速重建,這次草案也提高獎勵誘因,針對實施容積管制前的中高樓層以上建築物,放寬得以原建築容積1.2倍核計獎勵上限;另對於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或耐震能力不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建築物,因有改善的迫切性,放寬得以原建築容積1.3倍核計,並得直接依獎勵上限額度建築。
圖片來源:【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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