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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光電設施 準用都市計畫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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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訊 內政部營建署建管組組長謝偉松表示,任何產業發展,最後都會立足落到實質空間的土地和建築物上,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已明定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或相關設備,準用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的公用事業。 謝偉松說,再生能源、太陽光電等公用事業設施在目前所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裡,都允許設置,不論是保護區、農業區、保育區均容許使用,但還是有受到面積的限制。
太陽光電廠的設置在國外所耗的土地面積非常大,台灣土地面積小,且大部份是私有土地,公有地很少,所以土地取得是個大問題。以往只要談到產業發展,都會要求 內政部鬆綁法令,其實近20年餘年來,法令該鬆綁的都已鬆綁,程序該簡化的也都已簡化。例如現在要蓋一座電廠,可以透過都市計畫專案變更土地或非都市土地 的開發許可,是很有彈性的,我認為比較困難的還是土地取得的成本與整合。
針對「10萬戶陽光屋頂計劃」部分,內政部在89年已解釋,即裝置容量在20千瓦以下,高度在1.5公尺以下的太陽光電板,免申請執照,而且屋頂除避難平台規定外並沒有面積限制,所以在建築法規上沒有問題,真正的問題在設置成本。
至於鐵皮屋屋頂,由於大多是違章建築,牽涉到建築物容積率、消防公安等問題,在法令上要讓它合法化,會有困難。如果在新的建築物屋頂上建置,可以和建築師公 會、相關材料商、營造廠等結合示範。畢竟在轉換效率上,建築物屋頂比立面好,立面的帷幕牆又涉及到承重、耐震、耐風、結構安全以及防火安全等法規規定事 項,會有比較嚴格的規範。(李正宗)
【2009-08-26/經濟日報/D1版/房產建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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