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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地政處98年度第三季土地標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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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地政處9月1日表示,將公告標售重劃區抵費地及區段徵收區標售地,計30標(31筆)土地,歡迎有興趣的民眾踴躍參與。
地政處公告如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8 年 9 月 1 日發文字號:高市地政五字第0980013241號附件:
主 旨:公告標售本市市地重劃區抵費地及區段徵收區標售地,計30標(31筆)土地。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55條之2暨其施行細則第79條之1、第84條及市 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4條。 公告事項: 一、標售標的:標售土地之標示、底價等詳見本處標售清冊,每1標號為1標。二、三、投標方式及應注意事項:(一)投標 人應填寫投標單,投標單應用藍、黑鋼(珠)筆或原子筆填寫,並於投標單上書明投標標號、土地標示、投標金額(應以中文大寫填寫)、投標人姓名、住址、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並加蓋投標人印章。(二)投標人應將書寫完備之投標單及應繳之(三)投標單亦可由本處設立之高雄房地產億 年旺網站下載列印使用,紙張須為A4規格,投標封可使用標準信封。(四)投標封一經寄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發還、更改或作廢。 四、五、六、倘開標日遇本 機關因故停止辦公,則開標作業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辦理,本處不另通知。 七、得標之土地,界址與面積以轄區地政事務所實地測量為準,面積如有增減, 應按得標總價之平均單價計算其價款差額,無息多退少補。 八、發還保證金:未得標人請於開標次日起二日內之辦公時間,攜帶本人之身分證正、影本及與投標單所 蓋相同之印章,向本處第五科無息領回保證金支票;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身分証、印章及投標人前述證件。 九、非人力所能抗拒之特殊情事或另有其他 原因,不能於標售公告所訂日期、時間開標時,本處得公告或於開標場所當場宣佈全部或部分停止標售,並退還所寄投標封原件,投標人不得異議。 十、按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第15條規定:「違反第 九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請投標人注意,以免受罰。 十一、其他有關事項詳見本處投標須知、轉介貸款作業要點及投標單、封註明書寫注意事項。
記者孫銘鍾/高市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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