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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設保留地另做他用 應課徵地價稅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台北市政府近日出現1件有關地價稅事件之爭議。該案是因本市4名民眾與他人共有之2筆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用地,原課徵田賦,經北市稅捐稽徵處查得其中有部分面積未作農業使用,亦未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使用,不符土地稅法及土地稅減免規則得免徵地價稅及課徵田賦之規定,乃核定其部分土地,應自104年起改按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該4名民眾不服,提起訴願,經台北市政府駁回訴願。


台北市法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及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如作農業使用者徵收田賦;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免徵地價稅。



本件2筆土地使用分區分別編定為綠地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及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經稅捐稽徵處派員現場勘查,發現該2筆土地中有部分面積位於建物圍牆內,供停放車輛及堆放雜物使用,未作農業使用,亦未全部供公眾通行,因此與規定不符應按比例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