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國稅局表示,依奢侈稅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銷售房屋、土地,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銷售價格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稽徵機關可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銷售價格及補徵應納稅額。所以只要是未申報或者刻意低報不動產銷售價格,規避奢侈稅,一經稽徵機關查獲,將遭補稅及處罰。
舉例說明,甲君101年1月購入台中市土地,於102年3月以660萬元出售該土地給乙君並訂定銷售契約,依照規定,甲君應以實際銷售價格660萬元,並以持有該土地期間超過1年未滿2年適用稅率10%計算申報繳納奢侈稅66萬元 (660萬元x稅率10%)。
但是甲君為了減輕租稅負擔,故意將銷售價格申報為土地公告現值250萬元,計算申報奢侈稅25萬元(250萬元x10%)。 由於該土地鄰近區域實際成交價格均較甲君申報奢侈稅銷售價格250萬元為高,且甲君與買受人乙君買賣合約書所載土地銷售價格與支付價款均為 66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依法補徵奢侈稅41萬元(短報土地銷售價格410萬元x稅率10%)及處3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表示,對於民眾刻意藉由低報價格或申報之銷售價格較時價偏低,規避奢侈稅案件,將會加強查核,一經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