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台北市稅捐處表示,為有效遏止逃漏稅及維護租稅公平,自104年1月1日起至2月28日止,全面清查企業或金融機構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規定,進行併購(合併、收購及分割)並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列管案件,如發現有再移轉土地所有權情形,將追繳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
舉例來說,甲公司與乙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辦理合併,合併後乙公司消滅,其所有之土地移轉登記於甲公司名下,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500萬元經核准記存後,稅捐處對於記存土地會予以列管,並每年清查,如查得該列管土地已再移轉(買賣、贈與等),將對甲公司追繳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500萬元。
若列管土地為部分移轉,也將依持分比例核算應追繳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額,對甲公司進行追繳。另外,收購案件於收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3年內,被收購公司如轉讓該對價取得之股份,致持有股份低於原收購取得對價之65%者,也將會被追繳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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