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台中市建築物有使用變更需求時,由於民眾不諳建築法令或為減少委託建築師辦理費用等因素,往往未經許可就擅自室內裝修,造成與原使用執照核定不符情形。都發局表示,為提高民眾申請意願,已修正「台中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機構作業事項規範」,簡化申請流程,請符合申請資格者多加利用。
都發局表示,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建築物為住宅用途,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或住宅以外且非屬休閒娛樂服務業及電子遊戲場業之場所,裝修範圍為單獨區劃,且在10層以下樓層及地下室各層,室內裝修的樓地板面積在 300平方公尺以下,或11層以上樓層,室內裝修的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下者,均得適用。如裝修範圍貫通二層以上,應累加合計,且合計值不得超過任一樓層的最小允許值。
都發局指出,符合規定者,得檢附依法登記開業的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負責的室內裝修圖說,向台中市建築師公會、台中縣建築師公會或市府都市發展局申報施工,經主管建築機關核給期限後施工。
工程完竣後,再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經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業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竣工查驗合格簽章負責的檢查表,向上述單位申請審查許可,經審核其申請文件齊全後,就可發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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